我国民商事司法中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规则,客观上规范和引导着商人的行为.交易习惯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交易习惯具有独立的效力根据.交易习惯效力具有相对性.我国商事立法与司法对于交易习惯过度干预,不利于商事交易的调整.我国应在民法典中规定交易习惯的法源地位,并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交易习惯的采信规则.
交易习惯、构成要件、法源地位
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法价值的科学发展与商事制度体系构建”的阶段性成果,项目:08CFX026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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