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与突破:环境司法保护的诉讼模式基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反思
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已成为一大公害.在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框架下,无论公民或组织等任何主体在与环境污染及破坏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均难以寻求司法保护.新民诉法的修订设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契机.然而环境问题往往与政府及相关国家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应环保职责相关联,因此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司法仍面临尴尬.通过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固然能够解决单一的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问题,但由此将形成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中存在的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或不作为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分离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冲突和困境.就长远制度构建而言,应将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统一为一体,建立独立的特别程序.尤其是针对环境司法而言,为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的根本目标,要打破传统的诉讼法理论构建复合式诉讼,即只要属环境公益受到侵害,无论是针对一般主体的民事侵权还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或不作为,均可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形式存在,在两种行为相互具有关联性时,还可以一并起诉合并处理解决.这种专门的混合型诉讼模式体现出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有利于环境公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环境司法、诉讼模式、行政公益诉讼、独立模式
2014-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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