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侮辱侵权责任
侮辱与诽谤是我国名誉侵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名誉权保护的核心为社会对特定主体的客观评价.侮辱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名誉感,即对自我价值的评价.名誉感是侵权法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救济范围应当限于同时满足故意与严重人身攻击的情形.我国侮辱侵权因欠缺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成为名誉侵权责任的口袋,限制了文学、艺术批评或意见表达的空间.建议实践中侮辱性言辞的认定应当坚持整体性原则,严格区分尖锐批评与人身攻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应适用更宽容的标准.
侮辱、名誉权、名誉感、意见表达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媒体侵权与媒体权利保护的司法界限研究"12BFX08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侵权责任法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12JJD820015的研究成果
2014-03-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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