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操作的误区及克服——基于司法实践与学说的梳理与反思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使得庭前审查行为不再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庭前会议将秘密、单方的行为“摆到桌面上来”,并纳入控辩直接对抗的框架之中,彰显了程序的公正.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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