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产是用益物权的一般客体
前言:地役权案例引出的追问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其相邻的乙学校约定:乙学校30年内不得在此校址兴建高层建筑,甲公司每年支付乙学校10万元补偿费作为对价.合同签定后没有办理登记.2年后乙学校迁址,并将房屋全部转卖给不知情的房地产商丙公司,丙公司即开工兴建高层住房.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工,遭丙公司拒绝,甲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1]本案甲公司与乙学校之间的约定依法构成地役权合同.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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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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