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出路以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中心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先行调解”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加入到我国法院调解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缘于此次修法仍然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关于调解内容也仅有一个定义式的条文,对于在立法过程中就颇受争议的“先行调解”来说,[1]显然捉襟见肘.加之,缺乏配套的运作程序,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期限、与诉讼的衔接、费用收取等等都处于空白状态,实际操作随意性大,难以发挥促进纠纷化解的制度功能,司法实践中,先行调解逐渐沦为法院、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当事人均不待见的“鸡肋”.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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