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机动车代驾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李某在与同事聚餐时喝了很多酒,王女士提出代李某开车,李某同意.行驶途中与一辆大巴相撞,致大巴司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巴司机将李某、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等各项费用5万元.法院认为李某和王女士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判决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1]
[案例2]被告郭某俭驾驶被告郭某光的小轿车与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搭载梁某摩托车的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俭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称郭某俭是车主郭某光酒后的代驾人,后者应对其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某光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郭某俭向李某支付医疗费62019元.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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