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酒后机动车代驾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李某在与同事聚餐时喝了很多酒,王女士提出代李某开车,李某同意.行驶途中与一辆大巴相撞,致大巴司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女士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大巴司机将李某、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等各项费用5万元.法院认为李某和王女士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判决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不承担赔偿责任.[1] [案例2]被告郭某俭驾驶被告郭某光的小轿车与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搭载梁某摩托车的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俭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称郭某俭是车主郭某光酒后的代驾人,后者应对其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郭某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郭某光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郭某俭向李某支付医疗费62019元.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8-10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3,(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