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以国家基本程序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从而标志着该制度从此前的探索期进入发展期.[1]由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结果形成新类型的执行依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和执行程序也因此发生紧密联系.本文拟以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有关两者之间有效衔接和相互协调的若干问题试作探析.
一、审查机构:立案部门、审判部门还是执行部门
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法律规定层面来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工作都应由审判庭负责,而不应由立案庭或执行局负责.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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