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以法官和律师关系为视角
在英美法系国家,同为法律职业者,法官和律师之间不存在天然沟堑,而是相互尊重,相知相依之情油然产生于每一次庭审活动之中.从法官视角言之,律师可能是昨天的自己和明天自己的同事,法官们的法律观念来源于他们从事律师时的实践经历,而不是其他事业经历的产物.[1]而我国现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和律师在某种程度上仍是两个对垒的群体.鉴于此,笔者以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为视角,就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作一初步探讨.
2013-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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