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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调查与思考——对不予执行及申请撤销仲裁审查的实证分析

引用
仲裁机构从事民商事仲裁,是一非诉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减轻司法部门负担、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由于仲裁裁决的民间性、准司法性等特征,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有其必然性.从本质上讲,仲裁毕竟是一种民间的自治机构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的处理,因此,它不可能像民事诉讼一样,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保证将来裁决得以实现.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又主要体现在对仲裁裁决的三种司法审查上,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对被执行人提起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从实践看,当事人提起申请确认协议效力的案件较少,[1]更多的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及在执行程序中提起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而进行的审查.对撤销审查及不予执行仲裁审查不仅是对仲裁工作监督、支持的最重要体现,同样也是法院做好仲裁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但从该类案件的审查实务看,司法审查中还存在较多问题,仲裁司法审查制度还亟待完善.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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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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