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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适用问题研究

引用
1991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携带匕首在某商城内,以调换德国马克为名,将被害人李某骗至二楼过道处,用匕首顶住被害人李的喉部.在被害人呼救后,陈某用匕首在左腹部、左腹沟连刺两刀,抢劫1.2万元后逃离现场.为躲避抓捕,陈某随后逃亡新疆.公安机关于1993年发布网上追逃.2011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263条、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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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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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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