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未控违法所得处理方式研究——以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为视角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涉及侵犯被害人财物的刑事案件,判决时已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问题,六部委规定“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依法返还被害人或者上缴国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第1款亦已作规定.[1]而对判前尚未控制的违法所得,司法实践中对判决适用第64条及判决的后续处理,做法较为混乱,亟需予以理性规制.
2013-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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