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案情]
南京云帆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帆公司")于2006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88万元,实收资本88万元,分别由股东俞苗根出资48万元(其中42万元为知识产权)、华和平出资12万元、范仁和出资8万元、李春莲出资20万元.
2010年3月25日,云帆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增资扩股320万元,并一致同意由梁大力货币出资300万元(分两期)、郑和货币出资20万元.增资后云帆公司注册资本为408万元,股东股权比例为:俞苗根出资48万元,占26.166%股权:梁大力出资300万元,占51%股权;李春莲出资20万元,占10.9025%股权:郑和出资20万元,占5.39%股权:华和平出资12万元,占4.361%股权;范仁和出资8万元,占2.1805%股权.2010年4月5日,俞苗根、华和平、范仁和、李春莲、郑和、梁大力召开云帆公司股东会,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内容主要为: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同意梁大力、郑和出资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选举俞苗根为公司执行董事,郑和为监事,聘请梁大力为公司总经理;股东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与2010年3月25日股东会决议相同.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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