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机制——经验考察与国际比较
一、导论:理论扩张与现实困境
司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确定权利义务的边界与归属从而定纷止争,公正和平等是它的基本要义.作为国家职能的一部分,司法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福祉、滋养人类文明,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在现代世俗国家,重视情理法平衡正义以及社会和谐的传统中国司法,[1]与重视程序正义与强调权利边界的西方司法,是两种典型的司法模式.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与浸润,也是当今世界司法的一个重要现象.中国传统司法模式历数千年而代有损益,但自1840年以来,却在西方文明的强势侵袭下,因难以有效应对现代大型工商社会而渐趋式微.而自18世纪以来,立法与司法的分化在一些西方国家逐渐定型,[2]审判权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所垄断也渐成定制,一种强调保持司法独立性的制度由此形成,并随着西方的殖民侵略与理论输出而影响全球.
教育部项目《非常态社会事件与人民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历史、实践与理论》10YJC820173;中国法学会课题《司法改革实证研究》CLS-Y1002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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