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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定位与路径选择: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适用再反思——兼析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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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与"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诉讼模式有相当的距离".[1]因传统使然,普通民众对牺牲实体公正的纯粹程序公正认同度较低,对符合程序公正理念但实体不公之裁判的接受度也较低.证据规则不可能完全脱离国情而追求纯粹的程序公正.故而,符合国情的选择应该是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优先考量实体公正,并对程序公正予以相应的保障.对程序瑕疵行为,应科以程序性制裁而尽量避免实体恶性失权制裁,从而实现为我国民众所接受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平衡.明确的价值定位可以为制度设计确立方向,只有在正确的价值理念引导下才能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本文试从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定位出发,对新民诉法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再作反思,并对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适用的路径选择提出若干建设性意见.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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