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继续履行的性质与适用
一、一则案例引发的问题
原告为S市大众贸易公司,被告为S市红星农场.原告、被告于9月5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甲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该年11月中旬;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原告应向被告交付4万元定金.同年9月25日,被告法定代理人向原告的经办人打来电话,声称由于雨水过多,棉花长势不好,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原告立即派人赴被告处了解详细情况,后得知雨水问题并未影响棉花的收成,被告不愿交货的真正原因是棉花价格不断上涨,被告已与外市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价格肯定高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价格.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协商希望被告能按期交货,但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为防止被告向他人交付货物,遂于当年10月1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实际履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为其向纱厂支付6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