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赔偿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刑事拘留赔偿的修改争议较大,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刑事拘留赔偿内容从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修改为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且,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22条的规定,刑事拘留赔偿取消了单独的确认前置程序,实行了确赔合一的审查程序.
2013-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