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去地方化改革的法理依据与具体路径
维护国家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是审判权本质属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司法惯例和法治实践的要素.[1]但是,我国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中国法院地方化问题非常突出,已经成为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司法缺失公信的体制性成因,[2]也严重制约了我国司法体制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应当成为本轮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焦点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在新的形势下,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性问题表现为很多方面,但核心因素是法院地方化现象.[3]这一重大难题不解决,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就难以落实,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司法公信就难以保障,法律和司法权威就难以树立,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就难以顺利推进.因此,本轮司法改革应当把法院去地方化改革作为突破口,努力在破解司法体制性瓶颈上见成效,[4]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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