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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情形所涉多重法律关系的效力分析

引用
近年来,交易双方以房屋买卖之名,行套取银行贷款之实的现象呈多发态势.双方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银行并向出卖人发放了贷款.表面上看,双方交易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然而通过审查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生活常理的疑点,如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往往从未看过房;除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余购房款未向出卖人支付过;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相反房屋一直由出卖人居住;出卖人获取银行贷款用于偿还高利贷甚至赌球、吸毒等,实际由出卖人而不是买受人负责偿还贷款,或者出卖人将获得的贷款转交买受人,以满足其投资生意等资金之需等.这些"反常"行为表明,双方的真实目的不是买卖房屋,而是通过虚假的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购房贷款.后因对房屋买卖的效力产生争议,或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等导致纠纷发生,并诉至法院.

2013-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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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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