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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若干问题的研究

引用
破产重整是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增设的一项重要破产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在法院主持下,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强制调整各方法律关系,进行债务人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的再建型债务清理法律制度.[1]设立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债务人企业、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最大化.

2013-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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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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