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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利益平衡

王飞1徐文文2
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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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并非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解除,如投保人或其继承人自愿退保,法院强制保险合同当事人退保.鉴于实践的复杂性,涉及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诸多问题缺乏直接的立法依据.笔者认为,人寿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利益而存在,应尽量满足被保险人或利害关系人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要求,赋予其替代投保人的权利,并根据纠纷的性质平衡保护相关各方利益.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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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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