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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公司争讼裁判思维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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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不断落实,公司和企业的注册数量如雨后春笋.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实有内外资企业共1308.57万户(含分支机构),实有注册资本(金)77.20万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589.96万元.[1]接踵而来的是,公司争讼数量日渐增多,且法理含量愈来愈高.各级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主流价值观,审结了一大批公司争讼案件,对于确认股东资格,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鼓励投资兴业,完善公司治理,捍卫交易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往往对同一公司争讼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公司裁判文书的改判率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公司立法的不完善,而且在于公司争讼裁判思维的碎片化现象.

该文为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我国公司法现代化研究》2009JJD820009的研究成果

2013-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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