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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中的公共领域保留——以方正诉宝洁侵犯计算机倩体字“飘柔”案为例展开

引用
方正电子公司诉宝洁公司侵犯计算机字体"飘柔"案[1]涉及到诸多的学理问题,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将计算机字体单字作为著作权作品来保护,会不会带来对字体公有领域的挤压,从而导致高成本的社会垄断问题?另外,计算机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边界何在?著作权法应如何架构字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才能很好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这两个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之探讨尚不够全面深入,本文着重对这二者展开全面分析,以使计算机字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奠定在一个科学合理的基础上.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10CFX059;博士后面基金资助项目2011M501265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本文还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第五届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金"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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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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