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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财产制的定位及存在的误区——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为视角

引用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该解释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中第7条成为争议最大的条款之一,至今仍质疑声不断.《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者承担的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夫妻财产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2YJA820063

2013-05-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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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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