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5月30日,公民张某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乙公司公寓楼房间一套,合同有效期从2002年6月1日起至2003年6月1日止,合同期满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必须按月支付.之后张某与其妻子杨某于2002年6月1日正式搬入租赁的房间.2002年6月10日,张某、杨某发生晕迷、腹泻等症状,经医院诊断,是由于饮用不干净的水引起的中毒:又经卫生防疫站对其居住的公寓楼的生活用水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寓的生活用水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标准,其中含有大量的微生物、细菌,属于非饮用之水.两人经过近2个多月的住院治疗,张某的医疗费用是15000元,杨某的医疗费用是30000元,并且杨某因为住院,其受雇的一家公司提前与其解除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致使杨某的工资收入减少20000元.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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