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业主行使成员权案件的问题与对策——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该规定,学界将业主的权利概括为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在审判实践中,各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业主行使成员权案件越来越多,其突出特点是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这也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涉业主行使成员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涉业委会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审理难度增大
根据调查统计,2007-2008年业委会参与诉讼维权案件仅8件,而2009-2010年业委会参与诉讼维权案件增至24件,2011-2012年增长至44件.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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