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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与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对刑事拘留赔偿的法律思考

引用
《国家赔偿法》修改后,[1]刑事拘留赔偿的法律条文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上都与修改前有了重大变化.但我们对这样修改的缘由,以及可能给司法实务带来的影响一直不甚了了,直到出现了下面的案例. 一、问题的缘起:从李某申请国家赔偿案谈起 赔偿请求人李某在担任某县建设局纪检组长期间,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一座大桥建设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将大桥修建项目介绍给税、胡二人.2009年2月,税某以某路桥公司名义通过招投标中标该工程,表示要给李某好处费.同年6月29日,该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税、胡二人被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另案处理).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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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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