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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台湾保险纠纷裁判实务的运用

引用
一、问题之提出 诚信原则为私法关系之最基本原则,[1]而因保险契约所承担的风险,其评估、控制与发生与否,受到要保人的诚信影响甚大,所以保险法制在传统上对于要保人在诚信上的要求比其他契约类型更高,因而被称为"最大诚信契约"或"最大善意契约".但因为保险契约也是一种无形的金融商品,而要保人大多不具备保险的专业知识,加上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强化,近年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保险人在诚信上的要求也明显提高.

2013-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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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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