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范围之探析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在增加的"特别程序"中,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可以和解: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值得注意的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没有专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对部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诉讼程序的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理应成为这项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理应适度放宽,可以不受"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限制.
2013-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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