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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预收保险费论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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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出了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这是对原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完善。保险合同是诺成性、非要式合同,已经成为学界通说以及实务界的共识,《保险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更将之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保险人、保险费、《保险法》、责任、第13条、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保险凭证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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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6/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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