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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清算中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0条的法律适用为视角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原告邹某与被告孙某、刘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t)邹某系扬州某公司的职工,2007年3月。邹某在该公司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在邹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过程中公司决定解散。2008年2月,该公司在清算结束后注销登记。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孙某、刘某系公司股东,又是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时两人却未考虑给予原告工伤赔偿,具有重大过失,故依法判令被告孙某、刘某偿付原告工伤赔偿款34523.6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公司法》、损害赔偿责任、清算组、非破产清算、法律适用、成员、损害赔偿纠纷案、工伤赔偿

D922.29(中国法律)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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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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