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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空间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协调——以《物权法》第136条的适用为中心

引用
传统的农业社会,人们基本上是在平面上利用土地,如建筑房屋,虽然也需要利用土地地上以及地下的一定空间,但此时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很低,土地空间基本上被看成是土地的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但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人类开发和利用土地的能力在不断地提高,对土地空间利用的程度也不断地扩大,如修建高架铁路、地下铁路、立体停车场、空中走廊等等。

土地空间、空间权、《物权法》、空间利用、协调、冲突、权利、地下铁路

D923.2(中国法律)

2012-05-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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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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