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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法律适用中的利益衡量 基于“东星航空”破产案的探索

引用
一、案情概要及问题的提出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成立于2005年,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因经营不善和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开始拖欠巨额债务,甚至影响飞行安全,2009年3月15日被民航局暂停飞行许可。同年3月10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等6家飞机租赁公司以东星航空拒不偿还到期债务1084万美元,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3月30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此案。

民营航空公司、破产案件、利益衡量、法律适用、飞机租赁公司、中级人民法院、飞行安全、2009年

D922.29(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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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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