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误拍卖第三人不动产的效力及其救济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则案例谈起
刘甲于1993年购得N县玉潭镇金盆开发区内一块面积为86.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地上自建住宅一栋,建筑面积214.92平方米,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建成后将该栋房产转让给刘乙,并实际交付刘乙使用。因各种原因.双方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刘乙于1996年向N县房屋产权局提交了土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规划管理所的县城规划区私人建房验收单等材料.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规划管理办公室、不动产、第三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救济、拍卖
F299.233.3(城市与市政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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