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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仅及于权利而不及于事实——郑磊诉吴重凡财产权属案

引用
”案情”2002年11月15日,原告郑磊(甲方)与被告吴重凡(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国英绿景公寓底商1A、1B(以下称诉争房屋)系甲方的住房,由于甲方无北京市户口,故以乙方名义购房,但甲方付款、甲方管理使用。二、乙方对该房产不具有任何产权、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不得就该房产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权利主张、推定效力、登记簿、权属、财产、甲方、协议书、北京市

D925.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20,F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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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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