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本名签名规定质疑——《票据法》第7条修改之我见
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一般认为,票据行为的成立,至少应具备3个形式要件,即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而票据签章则“为各种票据行为之共同方式,且属绝对不可欠缺”之形式要件。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1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第7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法》、第7条、签名、票据签章、修改、质疑、票据行为、形式要件
D922.294(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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