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理解以我国学界所谓“小偷的占有保护”之不成立为中心
占有制度源于古罗马,经中世纪日耳曼法和近代资产阶级立法两个阶段的演化,渐趋成熟,经清末法律现代化运动引进我国。近年自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界再度转引至我国大陆后,我国学界的占有理论出现了一种极左的倾向。本文拟从基本法理、民法占有的基本原理、法律规范、司法实践等视角出发,探究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占有保护适用范围的法律意蕴,期以此为契机厘清我国学界有关占有理论的某些错误主张。
《物权法》、占有保护、国学、小偷、近代资产阶级、法律规范、现代化运动、占有制度
D92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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