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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基于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共同赠与张杰诉张微微赠与合同纠纷案

引用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微微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会香张杰与张会香于1988年11月登记结婚,次年4月张会香生育张微微.1998年2月,张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宝山区杨泰二村某号202室房屋.2002年4月,张杰、张会香及张微微登记为该房屋的共有人.2010年4月,在张杰与张会香的离婚诉讼中,经亲子鉴定,排除了张杰为张微微的生物学父亲.同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张杰与张会香离婚(系争房屋未做处理),张会香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共有人、意思表示瑕疵、撤销、张杰、上诉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亲子鉴定、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登记、生物学、上海市、第三人、宝山区、原告、生育、签订、结婚、父亲

D9(法律)

2012-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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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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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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