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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

引用
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50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由此,在我国刑法中建立起全新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适用限制减刑的实体条件.鉴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影响重大,而刑法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现结合审判实践,就适用限制减刑的原则和条件略作探讨.

死刑缓期执行、适用限制、减刑制度、刑法修正案、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度影响、危险物质、实体条件、审判实践、若干问题、判处、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犯罪分子、案件、性犯罪、刑法第、组织、抢劫

D9(法律)

2012-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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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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