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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引用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了逃税罪的罪状与法定刑,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本款的本文(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书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出了限制.要正确适用刑法第201条第4款的本文与但书,就必须正确理解本款规定的性质.笔者就此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逃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法第、税务机关、但书、刑法修正案、应纳税款、刑事处罚、滞纳金、法定刑、罪状、性质、行为、限制、条件、内因、内容、大修

D9(法律)

2012-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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