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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范围探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相关条文对照

引用
关于商事审判中适用外观主义原则的必要性,不仅已为广大司法审判者所认同,且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识.然而,笔者在有关专项调研中发现,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外观主义原则存在被滥用之虞,其适用范围亟待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2月公布实施,其中若干规定不仅体现了外观主义原则在商事审判中的适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

司法审判、外观、义原、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适用范围、专项调研、实务界、理论界、法解释、必要性、被滥用、限制、审理、案件

D9(法律)

2012-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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