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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适用中若干疑难争点条款的忖度与把握

引用
我国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律制度和揣摩我国国情方面达到了一种比较理想的完美结合的境界,此前我们严重缺失但在西方已经普遍适用的许多制度如法人资格否认、一人公司、关联交易、累计投票权、股东知情权、红利分配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临时股东会议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股东派生诉讼等得到了及时的填补;另外一些制度和理念如商业判断规则、公司自治等虽然在公司法上没有明确提出,但按照我国新公司法昭示的改革精神,这些原则实际上在实践中已经被有效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法院的一些判例做出了制度创新的尝试;此外,我国的公司法甚至超前性地把公司社会责任直接写迸了《公司法》第5条中.

司法适用、条款、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律制度、商业判断规则、公司社会责任、法人资格否认、股东知情权、《公司法》、最高法院、制度创新、异议股东、一人公司、西方国家、完美结合、司法解释、勤勉义务、解散公司

D9(法律)

2012-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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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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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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