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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院之调解现状——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中心

引用
引言新南威尔士州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劳伦斯曾说过:“它(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替代性的.它并不与现有司法裁判体系存在竞争关系.它是在总体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附加机制.没有什么可以替代法院系统的权威.我们无法容忍任何一种认为司法主权在履行国家和公民之间或者公民和公民之间纠纷解决职责方面是可替代的观点.然而,我们可以提供一种机制,作为额外的或附属的程序,来行使司法主权职责.这使得法院可以以主权的名义将其宝贵的时间和资源用来处理更严肃的司法裁判任务.””1”多年来,澳大利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纷纷建立,包括成立于1975年澳大利亚的仲裁员和调解员协会、成立于1989年的争议解决者协会(前身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律师协会),以及成立于1995年的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咨询委员会.现在,许多专业协会在非诉讼纠纷解决中也非常积极,例如新南威尔士调解律师公会与维多利亚律师公会调解中心.澳大利亚法律行业的最高机构——澳大利亚法律理事会,也有一个十分积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委员会.”2”我打算将讨论的重点放在调解和法院,将自己的讨论范围限于成立于1823年的新南威尔士高等法院和成立于1852年的维多利亚高等法院,同时涉及于1980年开始运作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和于1977年开始运作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调解中心、威尔士、非诉讼纠纷解决、维多利亚、司法主权、司法裁判、律师公会、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程序、公民、咨询委员会、专业协会、职责、争议解决、讨论、律师协会、联邦法院、竞争关系

D961.1;DD916.2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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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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