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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语境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引用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哲学观,要求人民法院面对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易发多发,不应消极回避,而是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势而动,积极而为.“在法律适用的诸要素中,法律、法官、案件构成法律适用的基本要素.法律要素和案件要素都属于无意识的‘死’的东西,它们的灵性只能凭借法官这个活的要素激发出来.””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项战略任务,是我们的理想追求,但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社会矛盾纠纷能得以科学、合理、及时解决的社会.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如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融入社会矛盾化解体系,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成为目前人民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课题.近年来,潍坊法院坚持从诉与非诉相衔接这一视角,来考虑如何以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矛盾有效化解,走出了一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司法能动化解社会矛盾之路,收到不错的社会效果.

语境、社会矛盾、矛盾纠纷、司法能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主观能动性、战略任务、现实课题、社会形势、社会效果、融入社会、能动作用、矛盾化解、理想追求、基本要素、法哲学观、法律要素、法官

D926(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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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884

11-3126/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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