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研究
在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7月14日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日公布了关于《安排》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以下简称《解释》).此前不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以下简称《宪报》)也公布了以《安排》为基础制定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香港律政司在《宪报》上公布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生效时期)公告》.最高法院和香港律政司均指定2008年8月1日作为《解释》与《条例》的生效日期.至此,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与香港方面协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来,长达近7年的协商及立法过程终于告一段落.尽管,学术界对其所发挥的作用仍持保留态度,但却普遍认为《解释》与《条例》的制定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开创了一个新时代.《解释》与《条例》不仅具有其本身的立法意义,更进一步标志着内地与香港已经建立了一个现实的、灵活的解决机制,以便为今后化解更多法律冲突,突破法系障碍确立制度基础.
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内地与香港、新形势
D925.1(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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