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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的信托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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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隐名出资协议,法律一般会推定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就原则性地确认了此类协议的适法性.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隐名出资、协议、法律性质、信托法、隐名出资人、最高人民法院、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意思自治、显名股东、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人的假设、民事行为、结构安排、价值目标、股东名册、原则性、适法性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1-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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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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