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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定购单的定性及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引用
@@ ”案情”原告:刘道琳.被告:南京航空瑞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2009年8月24日,原告刘道琳与被告瑞华公司溧水分公司在天胜花苑售楼处就争议房屋栖凤西路33号天胜花苑1号楼1层108事签订定购合同,该合同就出卖方、定购方、定购房屋位置、面积、单价、总价、定金等做了约定.该定购单同时附有附注条款:1.本定购单经买卖双方同意确定,交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定金;2.买卖双方自签订本定购单之日起至正式签约付款日为定购有效期,买方未按本定购单正式签约日期付款签约,则视为无条件自动放弃对本房屋的承购权,定金不予返还,所定购房屋由卖方自行处理,卖方在订购有效期内将买方所定购房屋另卖他方,则视为卖方违约,除返还买方所付定金外,还应按原付定金相同金额补偿给买方.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定购、格式、合同条款、Interpretation、Purchase Order、卖方违约、房屋、定金、瑞华公司、买方、置业有限公司、有效期、签约、原告、签订、付款、被告、售楼处

D922.181(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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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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