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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导信访与韧性维稳

引用
@@ 一、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对信访做如下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既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的一种形式和渠道,又是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方式,更是基层民众参政、议政,倾吐民情民怨的途经,还是行使监督权的有效形式.

信访条例、韧性、政府、有效形式、行政机关、社情民意、群众监督、基层民众、工作部门、各级党委、电子邮件、下定义、他组织、监督权、县级、投诉、书信、渠道、请求、民情

D632.8(国家行政管理)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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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1004-7884

11-3126/D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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