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 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查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之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一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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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2(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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