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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司法审查中重新仲裁之实践检讨与立法完善

引用
@@ 重新仲裁制度肇始于英国,~”1”但基于支持仲裁理念而产生的重新仲裁制度却最早规定在1985年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重新仲裁作为仲裁司法审查的一种特殊程序,它赋予仲裁进行自我救济的机会,在确保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能够适当修正仲裁裁决,是在仲裁裁决被撤销与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之间设置的”平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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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7(中国法律)

2011-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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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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